IP控控|商标评审简讯(总15期)--2019年第15期--驳回复审专辑
本期导读:
1、申请商标外文“NONSENSE”可译为“谬论;胡扯”,其使用在“贴纸(文具);贺卡”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
2、“援疆”是指国家启动的对口支援新疆的工作。申请商标“援疆印象”使用在“复写纸;宣传画”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作为商标注册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3、申请商标“風流去”所含文字“風流”有贬义概念,其使用在“薄荷酒;鸡尾酒”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 | 商标信息 | 评审观点 | 决定+适用法条 |
驳回复审决定 | |||
萨日娜 | 申请商标 30898669 |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30945号“天球TMMQ及图”商标、第1969453号“TMO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 初步审定。
法: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9730945 1969453 | |||
西安西电电气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申请商标 33635833 |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583722号“聚爱美JUAIMEI及图”商标、第13542662号图形商标、第8099058号图形商标、第5744512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391339号“SINTERIT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初步审定。
法: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16583722 13542662 8099058 5744512 | |||
新罗区力克整木家居经营部 | 申请商标 34068653 |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19194号“乐客安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初步审定。
法:第二十八条 |
引证商标 13919194 | |||
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4242954 |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在无效宣告中被予以无效宣告,但该无效宣告裁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六在异议程序中已被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一、二、三均包含汉字“滴滴”,在商标的整体读音、含义、文字构成等方面与引证商标均相近;同时,申请商标指定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服务亦相同或类似,而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等服务上通过宣传使用产生的显著特征足以使得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前述三件引证商标进行明显区分。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服务既不相同亦非类似。 3、鉴于引证商标五、六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取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4、综上,申请商标在部分指定服务上已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无论引证商标四是否有效,均不会对本案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质量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
引证商标 15549664 14574573 4475802 16705171 13248594 21621349A | |||
苏颖 | 申请商标 33533513 |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2、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素心俗人”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素心怡人”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托儿所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饭店;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
引证商标 33266710 10915210 33145891 | |||
上海旌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1242181 | 申请商标外文“NONSENSE”可译为“谬论;胡扯”,其使用在“贴纸(文具);贺卡”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 |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西安炎黄融通企业文化管理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4090092 |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文字“委托行”与引证商标文字“委托宝”仅一字之差,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分析;保险经纪”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担保;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4、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 |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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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 24200760 | |||
新疆援疆立方实业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781563 | “援疆”是指国家启动的对口支援新疆的工作。申请商标“援疆印象”使用在“复写纸;宣传画”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作为商标注册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的可注册性。 |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贵州仁匠坊酒业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4691020 | 申请商标所含文字“風流”有贬义概念,其使用在“薄荷酒;鸡尾酒”等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 驳回。
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浅深(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3306382 | 申请商标文字“情绪管家”使用在“计算机硬件;测量装置”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 驳回。
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成都优家居汇家居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653958 |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外文“SURCHI”与引证商标外文部分“SUICHI”仅相差一个字母,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几;枕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枕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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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 20250562 | |||
陈灿辉 | 申请商标 33136783 |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文字“角落•时光”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部分“转角时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4、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7593618 17466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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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鲜城商贸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936206 |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文字“南方集”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南方集成”仅一字之差,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8709272 | |||
王燕军 | 申请商标 33033001 | 1、申请商标文字“雅贝时光”与引证商标文字“雅致时光”仅一字之差,两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首饰配件;手表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首饰配件;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3、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 驳回。
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20300440 | |||
湖南拜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676230 | 1、申请商标文字“不工坊”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不凡工坊”、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不工堂”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食用淀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食用淀粉;食品用糖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3、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8008825 23122859 不工堂及图 | |||
陈文平 | 申请商标 33465421 |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至六图形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外观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自行车;手推车;运载工具防盗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自行车;手推车;报警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3、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4、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26834051 16949185 16663761 16951660 16803598 21926044 | |||
陕西书画艺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158813 |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3260929 6326363 20348462 20349292 12319950 21322701 13382411 | |||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9606629 | 1、引证商标五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8年8月20日,晚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2、本案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包装设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包装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中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四、五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十分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5266841 15499648 20441082 15291533 26383195 | |||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29599235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柠檬爱美”与引证商标一“柠檬见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汉字“柠檬爱”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含义上也未产生明显的可区别性,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3882595 10060564 | |||
番红花株式会社 | 申请商标 25519030 |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主要功能、用途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FOR YOU”较为突出醒目,更易为消费者所识别和记忆,为其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其与引证商标二“Foyou”字母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其间仅有个别字母不同,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3632703 14432094 | |||
廖兵 | 申请商标 30882356 |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4268821 25826897A 8831240 11685717 13694107 12400894 14272840 | |||
三亚志明置业有限公司三亚亚龙湾五号度假别墅酒店 | 申请商标 29768688 |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8027118 9623385 28571168 17050108 23236905 | |||
宋洋 | 申请商标 31247090 |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文字部分“蓉城卤匠”与引证商标一文字“蓉城麻匠”、引证商标二文字“蓉城饭店”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咖啡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24408485 977773 | |||
王占勇 | 申请商标 33571681 |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九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现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六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其权利状态不确定。引证商标八在商标注册程序中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3、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215466 5279353 11926013 23075528 33193879 33176096 12430017 30777203 1997835 | |||
上海葵忠商贸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4818461 |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外文“SEJUYO”与引证商标一外文及引证商标二、三外文部分“SEUYO”仅相差一个字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冷敷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口罩;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24499777 15398752 30490662 | |||
泉州市华利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299039 |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字母“HLDD”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HLD”仅相差一个字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挖掘机;车辆轴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滚轴轴承;石材切割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797678 6317636 | |||
丹东丽琳商贸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2091475 |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文字“丽琳美妆”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丽琳舞蹈”、引证商标二文字部分“丽琳古方”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4、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22822553 17421980 | |||
泰州市汇建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4028262 |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汇校联盟”与引证商标文字部分“汇校网”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分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3、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20152143 | |||
山东华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4501852 |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图形及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开水器;压力水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电热水器;金属套筒(金属制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2259713 9977938 10696781 | |||
深圳市小兔充充科技有限公司 | 申请商标 33410801 |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10295189 | |||
赖炎涛 | 申请商标 33701979 |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独立的字母部分“MC”与引证商标字母部分“MC”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半成品海绵;防水包装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力绝缘材料,保温材料或者隔音材料;塑料纤维和玻璃纤维以及保温用织物和羊绒”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 驳回。
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引证商标 G1052517 |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
采编:方晓燕
排版:IP控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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